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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发文要求幼儿园不能以学前班名义招生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6-7 2:52:23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及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和小区居民子女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应向社会开放。

  昨日,市教育局下发关于规范幼儿入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新生入园必须到指定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通知规定: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托班20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不得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全市幼儿园一律不能以学前班名义招生并收取费用。

  幼儿园实行校(园)车管理制度。凡因接送幼儿需要开通园车的,必须按规定申报、登记,经审验合格后办证,张贴统一的校(园)车标识,方可上路营运接送学生,未办证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校(园)车接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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