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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国家干预与市场法制建设的关系(发言提纲)(“商品经济”第三次研讨会材料之四)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国家干预与市场法制建设的关系(发言提纲)(“商品经济”第三次研讨会材料之四) 作者:朱荫贵 (中国经济史论坛于2003-4-8 23:26:32发布) 阅读1490次 今天,我想就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基础,以及国家干预与经济法制环境建设的问题,讲一点自己的粗浅想法,请大家批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观念,今天已被大众广泛接受。在这里,法制尤其是经济法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特定的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那么,在传统社会的商品经济和传统社会的市场经济中,经济规则是怎样出现和发挥作用的;在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过渡中,伴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经济法则发生了那些变化,与经济的变化是否相适应,在此阶段,国家的干预又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我想,注意这些问题,对于我们研究经济史,探讨中国国情,应该具有深化认识的作用。 一、传统社会中的法制 从古代开始,中国在法律方面就具有自己明显的特点。表现在经济生活方面是成文法少,习惯法和约定俗成的规则多。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大体为: 1、 经营规模小,多为“现货市场交易”。在此基础上“信用”显得十分重要。 2、 对产权和经济人而言,国家很少受制度的约束,如经常可以随意干预经营活动,增加税收等。 二、近代以来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动 从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表现在经济方面如: 1、 产业方面 近代企业无论在数量和范围方面都以前所未有的状况出现以及增长。 2、 金融方面 新式银行、交易所等等新式金融结构出现,旧式金融结构的职能也发生变化。 3、 内外贸易的品种和数量以及结构都发生变化,结算方面也出现多元化等等。 其结果,是社会经济和市场状况与传统经济发生很大变化。 三、社会变动中国家干预的作用 一般意义上说,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变动,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种是市场,一种是国家权力干预。国家干预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利用国家权力的杠杆改变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或营造出一种新的经济目的或环境。国家的干预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的区分,直接干预不用多作解释,间接干预主要是通过建立法制法规,营造一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