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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基本属性的历史初释——以清代旗田演化为案例
产权基本属性的历史初释——以清代旗田演化为案例 作者:汪戎 (中国经济史论坛于2004-5-23 9:05:26发布) 阅读282次 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学者为“产权”定义了三大基本属性,既“产权的排他性”、“实施产权的约束性”和“产权结构的历史选择性”,并将其作为产权实施的原则。产权的基本属性在中国具体的历史进程中能否得到实证,对人们理解和运用新制度经济学进行历史分析有一定的影响。本文试图以清代旗田的回赎到私有化的过程为案例,对此做一初步的探析,以证明产权属性分析是一个有益的历史分析工具。 旗田,是清初朝廷分配给旗丁的土地,政府规定了旗田业主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纳捐税,不允许买卖,“无论旧圈自置,概不准售予民人”,“若典鬻旗地,从盗卖官地律,授受同惩”①。康熙时,有相当多的旗人因不习耕种,而开始典押和转让旗地。1735年(雍正十三年),清政府开始对旗田进行强制回赎,所付赎金大都低于原价或根本就不付赎金。这实际上是想以部分剥夺甚至完全剥夺承典人利益的强硬手段,来制止旗地使用权的流动②。然而,作为旗地所有者的清政府的这一行为,却在事实上和法律意义上承认了旗地的典押和转让,其结果必然对旗地的使用者——旗丁和交易对方都产生了更大的交易激励。因为旗田既然可以回赎,旗田的交易权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双方可以接受旗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年限、价格,交易就可成功进行。于是,交易双方不必再谋求设法规避法律的制裁,而是全力去寻求满意的契约时间和价格。典押和转让时间越长,土地收益相对就越大,因此,只要典押和转让时间保证的收益大于交易价格加上回赎成本,旗田的交易就会更大规模地进行。到乾隆朝时,旗田回赎的规定又有过几次修改,最初是以年限和契价为准计算回赎价,以后又“无论年分远近,契价多寡,总以现在租息为断”③。于是,回赎价格仅取决于土地的经营效果,土地肥力上升,经营效果好,回赎的价格就高,回赎也就更为困难,而回赎劣质土地,因更难耕种,便只能以更低的价格转售和典押。到1852年(咸丰二年),清政府颁布《旗地买卖章程》,正式准许旗地“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④,旗地从国有财产演化为私有财产了。这一事例完全可以证明,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分离的过程中,将会不断强化使用权的独立性,因此原有二元化的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