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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国有化的重新认识——《解决“三农”问题之路》第一章第五节
关于土地国有化的重新认识——“解决‘三农’问题之路“第一章第五节 作者:秦晖 (中国经济史论坛于2004-6-27 12:49:31发布) 阅读203次 第五节 关于土地国有化的重新认识 如果到此为止,俄国马克思主义者还不至于产生根本分歧。在斯托雷平明确主张摧毁村社的情况下,当时无论布尔什维克还是孟什维克或者超然于两派之上的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如普列汉诺夫、托洛茨基等都是主张应当把支持农民反抗村社转变为支持他们反对地主的。但在当时的俄国一般人民,尤其是农民心目中,反对地主等于反对斯托雷乎改革,而这又意味着要求复兴农村公社,即“土地社会化”(按:俄语中“社会”与“村社”是同一个词)。俄国马克思主义者虽然看好独立农庄,但他们不能主张“独立农庄化”,因为这正是斯托雷平的口号。而“土地社会化”一是过去历来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民主革命理论所反对,二是这个口号的使用权如今无疑属于民粹派(社会革命党),社会民主党即便愿意在理论上进行调整,在政治上也不能做民粹派的尾巴。民粹派已经抢了“土地社会化”的潮头,马克思主义者只能另举旗帜。 列宁主张这个旗帜就是“土地国有化”一一它过去本是民粹派中最激进的一些人提出来的,但此时民粹派的主流并不认同这一表述,还是提“土地社会化”。因此这一口号既可区别于民粹派,又能给人以比当时的主流民粹派更激进的印象,有利于在反斯托雷平体制的社会运动中争取领导权。因此列宁要求以土地国有化为中心制定新的土地纲领,以取代1906年纲领。 ———————————————— ① 《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208页。 此说顿时在马克思主义者中引起轩然大波:因为作为共产主义者,他们对土地“私有化”再无好感,也不会同意在一个专制国家实行“土地国有”一一人们认为这就是马克思指斥的那种最落后的“亚细亚制度”。只有民粹派,而且是距离马克思主义最远的原教旨民粹派才会这样主张。普列汉诺夫声称:土地国有化是“我国的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无论土地或农耕者都是国家的财产,这种制度不过是作为所有强大的东方专制制度基础的经济制度的莫斯科版本而已。土地国有化会成为使这个制度在我国复辟的一种企图,而这个制度早在18世纪即已受到几次严重打击,并为19世纪下半叶的经济发展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