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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评论法学派述评(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0-18 16:46:52
何勤华 [法律史学术网]

第二,与注释法学派相比,评论法学派更为重视面向社会实际。在注释法学派的观念中,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是与《圣经》并列的古代文化经典,是写下来的理性,也是人类信仰的基点,必须无条件服从。受这种观念的约束,他们紧紧地扣住罗马法原典,不敢越雷池一步,只是在注释《国法大全》的事业中刻苦奋斗。评论法学派则不然,他们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始投身于当时政府和法院的实践活动,并努力使罗马法文献能够为实际生活服务。在评论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中,奇诺、巴尔多鲁、巴尔杜斯等人都在执掌教鞭的同时,担任着政府和法院的法律顾问,有些还直接任法官和律师。同时,他们通过提出各种建议,干预政府的立法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此外,在当时王权和教皇权力的争执中,评论法学派也积极参与其中,或出谋划策,或充当使节,从而使其名声大振。总之,注释法学派重视的是如何让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能为当时的人们所理解,他们的着眼点是《国法大全》本身;而评论法学派则考虑到了时代的要求,他们开始将罗马法的原则适用于当时意大利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婚姻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从而将罗马法转化成为能够为法院所接受的活生生的意大利法。评论法学派面向实际,是中世纪注释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即第一,如果该学派一直停留在注释前人著作和法典上,它就会没有出路而自然趋于消亡;第二,由于注释法学派的努力,其弟子已遍布西欧各国司法界。这为评论法学派向法律实务进军打下了客观基础。

第三,与注释法学派只埋头于对罗马法原典的注释和研究之中不同,评论法学派已跳出了这种框框,他们开始重视对教会法、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以及中世纪城市法的注释和研究。比如,评论法学派的大师巴尔多鲁就是从罗马法、教会法、封建法和习惯法中汲取营养,从而向当时的社会奉献出一套能够适用于整个西欧的普通法的。〔15〕事实上,在注释法学派中,已经有一些学者如布尔加利斯(Bulgarus
de
Bulgarinis,约11世纪末~1166)、巴塞努斯(J.Bassianus,约1190年去世)、阿佐和阿库修斯等,开始承认地方习惯法是重要的法律渊源。〔16〕但一方面,由于该学派的创始人伊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30)以及其弟子高塞(Martinus
Gosia,约1157年去世)、普拉坎梯努斯(Pla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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