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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县行政机构和县民意机关的关系
在本土资源和经验中,有无可供今日借鉴的成份? 谈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民国以来,谈县一级民意机关,都是和县一级的地方自治,县政建设相联系的。 这里有两方面的内容:为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整顿建立县行政机构,其次,建立县级民意机关。 民国从刚建立开始,就注重整合县级行政机构。 1913年,北京政府颁地方自治法规,县一级长官为县知事,权力较大,有调县警备队权,任命下级权,没成立法院的还可兼理司法权, 1928年后,国民政府颁《县组织法》,下令在1934年底,完成全国县一级地方自治。 对征选县长有一套规定: 两次考试,一次口试,或具有7年以上的“革命经历”, 回避本籍, 应先副署一年,经考核合格,才得实授。 县级机构简单,一秘,四局二科,1932年后改局为科, 县长权限比过去的县知事的权力,大大减少。 1933年2月,江宁自治实验县成立,为全国第一个自治实验县,由梅思平任县长,“以政治的力量,对人民实行养教”。 裁并财政,教育,建设,公安,土地五局(另一说为三局:建设,财务,教育),另成立民政,共设六科, 派中央政治学校的毕业生生担任各区的区长,县政府的科长,科员,实行县乡(镇)两级制,进行一系列改革:撤区公所,建自治指导区,将原有的295个乡镇,改组为109个,改捋(音)邻为村里,全县编为2049个村里,调查户口(1934年,全县11万7千多户,56万2千零63人,男,30万,女,25万),改革田赋,开办抵压贷款,禁吸鸦片,耕牛登记,全县在1934年8月,有登记在册的黄牛7995头,水牛19543头,(凡买卖,宰杀,抵押,生产,必须向原登记的警察局报告),工商调查,推行桑蚕改良。 结果: 政府收入大增:第一年,田赋就从47万元提高到90万元以上,税收70种,从3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付税超出正税3倍多。百姓多不满意。 治安强化:全县设立7个警察局,局以下,还有分驻所,派出所,有没有成立江宁县民意机关?没有。“党治”时期,“以党治国”,但江宁的实验都以县政府出面,县党部无声无影,只是县长梅思平是有名的CC派大将,国民党中央委员。 但是,对于成立县级民意机关,国民党的中央当局又显得十分积极,在“地方自治”的规定中,是有建立县级民意机关的内容的,1928年,国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