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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振明:康德伦理学如何可以接纳对功利的考量
康德伦理学如何可以接纳对功利的考量[1] 一般认为,康德的道义论伦理学不接受基于幸福概念的关于功利的后果论考量。但是,R.M. Hare最近说“康德本来可以是一个功利论者,”因为,“他的形式化的理论确实能被解释为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他——甚至可能要求他——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功利主义者。”[2] 我并不认为,Hare关于康德的道德哲学会要求他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功利论者这个论点是正确的。但是,我也不认为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要求我们在具体的道德抉择中拒斥功利考量。在这篇文章里,我将证明,我这样的对康德伦理学的解释与康德总体上的实践理性概念相符合。 1.康德的形式主义及其难题 在进行更进一步讨论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康德对绝对命令的第二种表达: 要这样行动,对待humanity,无论是你自己人格中的还是别人人格中的,都要作为目的而不能仅仅作为工具。[3] 康德所谓的“把humanity作为目的”究竟是什么意思?这里的含混主要是来于德语词“Menschheit”(翻译成英语是“humanity”)的多义性。这个德语词常常用来指人这种实体的集合(人种),但是康德在这里显然不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不然他就不会用子句“无论是你自己人格中的还是别人人格中的”来限定它了。此处,对康德用词的含义似乎至少有两种可能的解释,即,1)任何单个的个别的人,或者2)人的能力,也就是使每个个人以人的资格得到本质规定的诸多能力的集合。 第一种解释,在康德自己的论说中有直接的支持。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中有这样的句子: 于是,在目的的秩序里,人(man)(和任何理性的东西)自己就是目的,即,他从来不能被仅仅用作谁的工具(即使是上帝的工具),除非同时把他自己又作为目的,而在我们人格中的humanity对我们来说本身必然是神圣的,因为人服从道德律并由此服从本来就是神圣的东西,也正是由于这并且符合这,某东西才能被称为神圣的。[4] 这里,目的就是“他自己”,是个别的人。尽管如此,由于人(或任何理性的东西)在行动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我们不可能以让他进入存在的方式来把他作为目的,虽然反过来,我们能够通过消灭他而把他当作工具。那么,要把某人当作目的,似乎仅有的可用方式只能是以某种方式对待此人。 那么,我们能够直接提出一个问题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