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保险市场,其保险监管体系的运行已有140多年的历史。研究美国的保险监管情况,对我国保险监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
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联邦保险局负责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联邦犯罪保险等特定义务。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各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护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努力下,美国各州保险法的内容已无太大差别。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为适应监管的需要,逐渐加强了对保险业的监管,建立了以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和州保险监督机构为主的保险监管体系。
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是对美国保险业执行监管职能的部门。它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由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4个美国属地的保险监管官员组成。该协会成立于1871年,其目的是协调各州对跨州保险公司的监管,尤其着重于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同时,该协会也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有其历史渊源。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保罗诉弗吉尼亚州”案件的判决认定了各州享有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权力。1944年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诉东南保险者协会”一案中在事实上推翻了它先前在1868年的判例,意味着联邦权力可以介入对保险业的监管。1945年的“麦克兰—富格森”法案一方面宣布国会承认各州对保险业监管的现行体制和法律,另一方面宣布某些联邦法律将介入对保险业的监管。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有其独特之处,州政府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各州都设一名保险专员,具体负责对州内经营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费率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根据有关规定,所有美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必须在至少一个州登记注册,并接受所在州和有营销业务的州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