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综合对策治理信用不良
“对金融交易等商业往来过程中发生的付款或贷款等债务,无故不履行偿还义务者为信用不良者”,这是1997年韩国制定的《信用数据利用与保护相关法》中首次引进的信用不良者概念。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价系统,《信用数据利用与保护相关法》制定后,才逐渐建立起了全国信用不良者登记制度和系统。
汇票、支票拒兑;还贷延迟3个月以上;信用卡透支或分期付款滞纳超过5万韩元并在3个月以上;国税、地税或关税等税金滞纳超过500万韩元并在1年以上;金融诈骗、骗贷、肆意变更贷款用途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者,就会被金融机构登记在册,并集中上报银行联合会。 银行联合会汇总综合,若登记金融累积超过30万韩元或金额不到30万韩元但登记件数在3起以上,行为人将被列为信用不良者,其不良行为将通报所有金融机构,而且信用不良者的信息还可以提供给用人公司。信用不良者偿清债务后,其不良记录将被解除。虽然不再被视为信用不良者,但根据金额大小和时间的长短,其不良记录最长将被保存2年,但扰乱金额秩序者最长为5年。
2002年7月,韩国又统一了金融机构各自制定的信用不良注意级别和基准。无论是信用卡或是贷款,只要不良行为时间超过3个月,或金额超过30万韩元,或金额不到30万韩元但登记件数在3起以上,那么行为人将被列为注意、黄色、红色三个级别的信用不良者。
据韩国财政经济部统计,1997年开始统计时,韩国的信用不良者为143万名。2001年,因严格了登记标准,人数增长到245万人。2003年,因信用卡危机使人数进一步增长到372万人,达到了顶峰。到2004年底,韩国还有361万信用不良者,占全体经济活动人口2335万人的16%。
一刀切式的信用不良者登记制度完善了社会信用体系,但信用不良者人数不断增加,成为内需景气的一大障碍。个人信用等级与就业挂钩,导致青年失业率增加,临时职位增加固定职位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