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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功能
一、一般功能 1、法治对社会和谐状态构建的强制功能(当社会运作机制偏轨时)。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性,都有某种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力量。但是,不同在于,法的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规范是由内心信念以及社会舆论等保证实施;政治与社会组织的规范是由本组织的纪律来保证其实施。“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有其特定含义,它并不意味着法不可以通过人们的自觉执行和遵守来实现,也不是说思想的、行政的、政治的手段,对保证法的实施不起作用。它是指国家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的决定性力量。法的强制性是维护法制权威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社会个体无视社会规则,破坏社会秩序,危害既定社会关系稳定的一种制度要求。法治的强制性还体现在法治的普遍性上,如果从法律形式主义角度加以界定,法律是一种包含着普遍性的允许、命令或禁止非特定的人们如何行为的规则或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