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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功能不足的原因探析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将和谐社会道德构建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加以了审视,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而当前法治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显得功能不足,究其原因笔者作以下探讨: 一、历史原因:中国缺乏民主法治的传统,伦理主义的处事方式极为普遍。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主义历史的国家,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一向崇尚权力、漠视权利、推崇礼治、轻视法治。传统中国人治的哲学基础强调的是天人合一、家国合一、礼(儒)法合一,因此注定不可能关注个体人,而只能是否定个人。法律是权力的赐予。中国传统法制文化可以概括为人治之下的“礼主刑辅”,即在服从和符合君主需要的前提下,以纲常礼教为其最重要的经义,对超越、违反纲常礼教的思想、行为用刑罚加以惩罚。其次,法制工具主义。中国传统法制是以君王统治术的形式而不是作为一种制度的精神出现的。中国古代法律尽管在形式和内容上较为完备,但究其内涵,没有也不可能有法治的精神。正如《管子·明法》中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认为,“治民无常,唯以法治”。严复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古代法律,“直刑而已,所以驱逐、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则超乎其上,可以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构。夫如是,虽有法也适成专制而已。”把法律视为统治人民的工具。[1]第三,泛道德主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对于法律的介入是广泛的和普遍的,与封建自然经济相适应的各种道德信条被大量地纳入律条之中,被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固定下来,这恰好就是对君权至上、人身依附关系等传统的形式上的支持。第四,义务本位。中国古代社会个人的权利意识是极其淡薄的,并且个人权利的行使是以对其义务的充分履行为基本前提,个人权利缺乏应有的独立性。[2] 在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合法斗争的条件,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法制中进行的。毛泽东曾经论述了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特殊性,他指出:“中国的特点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半殖民地的半封建的国家;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因此,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因此,“在中国,主要的斗争形式是战争,而主要的组织形式是军队。” [3]以不信任法律的心理在党内和群众中有一定的基础。当然,一切维护反动统治阶级利益的旧法律都必须采取革命的手段,予以彻底推翻,建立新的有利于人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