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28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今年1至11月,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就立案157起,涉案总价值5.74亿余元。
据悉,这种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人和受害群体。因这种犯罪手法多样,所以极具欺骗性。经侦总队总结介绍了以下几种诈骗的升级形式:
1.非法吸储:入股、保管
犯罪手法:以高利率直接在社会上开展储蓄业务或操纵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大量吸收存款。
典型案例:8月8日,石狮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和林某某在合伙承包经营仙迹经联社合作基金会期间,以入股和保管等形式,采取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手段,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400多万元,造成近300万元的存款无法发还给储户。
2.非法集资:委托理财、返租、收保证金
犯罪手法:操纵金融机构以委托理财、投资实业为名,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形式非法集资;以国家支持环保产业、民间造林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组织“标会”等非法融资活动(“标会”活动在我省福州、宁德、三明等地尤为严重)。骗取巨额资金后逃之夭夭。
典型案例:永安市公安局侦办的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自1995年起从事组织非法民间标会,仅2002年至2005年就组织民间标会271份,参会人员达500余人,非法融资金额达3.43亿元,给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3.变相传销:专卖、代理、加盟
犯罪手法:通过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等手段,进行“拉人头、发展下线”传销;以合法注册的公司为依托,通过专卖、代理、加盟等方式传销;以电子商务、网络教育培训为名,开展网络传销;宣传“消费储值”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加盟费,实施变相传销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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