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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肃: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0-19 15:09:33

任何理论和思想都有得以成立的基础,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不例外,它在多年发展过程中展示了自身的理论根基。尽管这些理论根基不是惟一的,而且在自由主义的不同派别之间所赞同的基础也不尽相同,有的还相互争论或发生某种程度的冲突,比如社会契约论与功利主义。但这并不能否认自由主义者拥有某些用以自圆其说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基础既包括最基本的理论假设或公理,以此来推导出自由主义的结论,也包含某些通常与其他的理论区别开来的方法论上的特征。如果不了解这些理论基础,那就几乎不可能理解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这里阐述其几个基本的理论前提。
  自由理性主义
  
  尽管自由主义思想在古代希腊即已萌发并吸引了那些向往自由的仁人志士,但其真正兴盛却是在近代的西欧,其社会根源出自中世纪漫漫长夜后的文艺复兴在西欧掀起的反专制、争自由的滔天巨澜,而其思想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根源也带有近代西欧哲学的特色,这就是广义的理性主义。这里的理性主义之所以是广义的,是因为它不同于狭义的理性主义(在哲学史上常用唯理论相称)。后者与经验论相对,认为人的知识可*性的来源只能是理性认识,如演绎推理,而不是感觉经验。而广义的理性主义既包括经验论者,也包括一些唯理论者,其特点是与非理性主义相对,要求认识、立论都建立在可质疑和探究、逻辑思维、可推导或论证的基础上,而不是诉诸无法论证的、因人而异的直觉或非理性的体验。因此欧洲近代的经验论者和唯理论者都曾经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而在此后的相当时期内,非理性主义者、浪漫主义者倒经常提出了一些为专制或准专制主义辩护的反自由主义的理论。
  
  英国大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是著名的经验论者,成了英国自由主义的经典阐述者;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则从唯理论出发阐述了自由主义。数百年来,在此作为西方主导的源远流长的自由主义思潮中,理性主义始终是其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坚实基础。尽管一些浪漫主义者如卢梭和非理性主义者也曾经从直觉上表现出对自由的向往,论述过一些自由的原则,但他们始终未成为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角。相反,直至今日,那些与自由主义思想对立的代表性理论家大多信奉非理性主义(包括非逻辑主义)、浪漫主义、直觉主义等观念,在方法论上也往往是反逻辑的,诉诸内心的神秘直觉、跳跃的反逻辑思维,经常不能自圆其说。
  
  因此,要理解自由主义,就必须理解其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而且,自由主义之所以能够在西欧生根并开花结果,至今经久不衰,也与理性主义作为西欧思想的主流大有关系。一个崇尚非理性主义的民族很难接受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任何人如果在思维方法上从来不作基本的分析、质疑、论证并维护思维的确定性、明晰性,那就很难追踪自由主义的基本思路。有鉴于此,政治哲学家们有时也把自由主义称为自由理性主义,这主要是从其思想基础而言的。
  前面提到,这里说的自由理性主义与传统的认识论上狭义的理性主义有所不同。因为后者只是指与经验主义相对立的一种认识论,它崇尚理性思维,认为一切可*的普遍的知识和认识不可能来自感性经验,而只能来自人的逻辑推理,而不是盲信、神秘的体验、启示或直觉。因此,狭义的理性主义既与经验主义相对立,也与非理性主义相对立,后者压制理性,强调生物的、情感的或意志的因素,亦即人的下意识的或存在的方面。广义的理性主义则与非理性主义相对立,因而既包含了前面所述的后一项内容,同时又包含了经验主义的合理成分,即认为可*的知识也来自经验,毫无经验依据的纯粹思辨并不总能得出确切的知识。这种理性主义把广义的人类理性当作知识的来源和验证,因而认为,实在本身含有内在的逻辑结构,所以对实在的认识也不能离开逻辑和理性的推论。当然,理性主义者也经常诉诸合理的怀疑,以排除传统对事物的盲信。
  
  这种广义的理性主义者并不是整齐划一的,不同的理论家有所区别,尽管互有争论,但在伦理和政治理念上却都从某个侧面强调可*知识和理论的真正来源。以此为基础,社会政治理论家们论证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例如,偏重于理性的理论家们认为只有自明的普遍的先验的原则和知识才是可*的,而人具有一种思维能力来把握它们,这种知识包括数学和逻辑,以及对许多其他领域的洞见。在伦理方面,这种理论认为,判断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的最终法庭乃诉诸理性,而不是感觉、习惯或权威。德国哲学家康德是个典型代表,他认为判断一个行动的方式是由理智来检验其是否自洽,以及是否能够作为一条普遍的原则成立。这种观点在现代自由主义中具有相当的理论基础,最重要的是自然法理论。尽管这一理论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中世纪,但人们对其真正系统的阐述和坚持则是自近代开始。可是,这种理论却缺少可感知的现实的依据,因为它只是以抽象的天经地义的个人权利作为根本出发点,由此推导出国家、社会、法律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的真正立足点,即保护个人权利。
  这种伦理理性主义同样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理论家们认为,主要的行为规则像逻辑和数学一样是自明的。17世纪英国剑桥学派的拉尔夫?柯特沃斯(Ralph Cudworth)和亨利?摩尔(Henry More)便认为,道德原则对于现实是内在的。此外,18世纪的“自然法”伦理学派的克拉克(Samuel Clarke)和普拉斯(Richard Price)也属于这种伦理理性主义。20世纪的理性直觉主义者如普利查特(H.A. Prichard) 和罗斯(David Ross)持有义务论的立场,对义务的重视远甚于结果。罗斯指出了从忠诚、许诺到赔偿伤害等一系列道德义务,强调我们对这些义务的信任与我们对数学的信任并无二致。这些为数不多的首要义务乃是基于人的本性,因而具有像数学一样自明的性质,由此而推导出其他的道德义务。
  
  另一方面,经验主义者所坚持的理性主义则强调了知识的经验来源。在伦理问题上,相当一些经验主义者是功利主义者,他们认为只有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和政策才是善,才是合法的。这就把对伦理、社会和政治原则的判断建立在他们认为可由经验验证的感觉基础之上,因为满足的最终标准诉诸感觉。当然,某些功利主义者并不完全诉诸感觉经验的判断。如20世纪英国伦理学家拉斯达尔(Hastings Rashdall)和摩尔(G.E. Moore)所持有的理想功利主义也许是影响最大的伦理理性主义的代表。两人均为结果论者,即认为判断行为正当与善应立足于行为可能的结果,他们认为使得一个行为成为客观正当的是其结果的内在善与恶。决定正当与否要*理性,这里有两层意义,第一,有关结果的推论是归纳推理的行为,第二,有关一个行为比另一个行为更内在优越的判断是先验的和自明的。摩尔甚至认为存在适合所有行为的单一规则(个人必须依此而行动以产生最大的善),也存在一种对理性是自明的原则。可见这一派伦理理性主义把经验论倾向的功利主义与理性直觉结合了起来。
  
  社会可观察的现象构成了现代社会理论的坚实基础,完全脱离这一基础的理论难免成为空中楼阁。相当一些自由主义学者认为,真正的社会科学应当建立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之上。例如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学者试图从对经济现象的众多归纳的探讨中解释并预测市场的繁荣与萧条。而相当一些政治社会学家则反复观察政治体系中的决策过程,以此来解释社会中权力的形成与发展。而曾经影响了西方20世纪数十年社会科学研究的行为主义学派则干脆拒绝以“意向”、“动机”等术语来解释人的行为,因为他们认为人的精神现象是无法由外部研究者来观察和测度的。这些在相当程度上都强化了自由理性主义的思考方式。
  
  在一个多世纪里,“实证主义”在思想界传播极广。尽管在此名称下所表述的思想和方法论不无分歧,但其主要倾向便是认为社会科学中的知识必须限于可由经验证实的范围,而不探讨其后的本质或形而上学的深层,实证主义的成败均源自此根本性的原则。其成功点在于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形而上学沉湎于脱离现实的抽象思辨的无谓思考,但也留下了现象主义的遗憾,即忽视了对社会现象深层次的探讨。这种思维方法对于自由主义在相当时期内也有影响。自由理性主义者认为他们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才是“实证主义者”,即他们从社会科学中排除价值判断,但他们在经验上也拒绝实证主义认识论的核心信条即社会科学的目的是发现社会世界的经验规则性。[1] 因此,当代自由主义者没有全盘继承实证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而是比较全面地将经验观察与理论推演、归纳与演绎结合起来。比如,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法律并不是直接从经验归纳得出的,而是从少数有关人的本性的简单陈述演绎得出的。社会科学所揭示的规则性并不是历史或社会的“事实”,而是被认为是不变的人性的属性。在经济学领域,自由主义理论家提出了最系统化的理论知识,当然这些理论体系的相当一部分乃由少数有关人性的简单公理进行高度复杂的演绎得出。理论家认为“经济规律”是普适的,因为它们乃是从不变的人的概念推导而出的。[2]
  
  自由理性主义方法论的一个核心特征是以个人主义的术语来作解释。社会过程只是作为个人行为的构建来理解的。像“阶级”、“国家”或“社会”这样的集体名词并不描述可观察的实体,因而包含这些名词的陈述只有在被翻译成有关个人行为的陈述时才具有意义。例如,我们并不说“阶级”或“社会”的储蓄或投资,因为储蓄和投资总是个人行为的职能;必须将“国家”的行为解释为按照某些规则行动的官员个人们的行为。自由理性主义解释社会规则性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强调规则和遵循规则。这不只是指一个市场体系需要一套特定的规则,即尊重个人和财产权利的规则,而且是指所有社会秩序、延续性和恒久性只有通过遵循规则的观念才能阐述清楚。自由理性主义完全排斥这样的观点,即认为规则性和社会秩序是约束的结果,而坚持认为这样的秩序是个人遵循并内在化规则的结果。[3] 这当中预设的原则是,个人能够理解,那些规则为他们确立了自己应当遵循的恰当的行为标准。
  
  总之,自由主义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与非理性主义相对立的广义的理性主义,它反对盲从和非逻辑思维,认为经验观察、理性思维、逻辑自洽和推理是伦理、社会和政治原则得以成立和可*性的基础和标准。尽管不同的理论家侧重点不同,有的强调经验观察,有的强调理性演绎,但其根本出发点和理论基础与极端保守主义、激进浪漫主义、专制主义等毕竟有着重要的区别。例如,许多激进浪漫主义者根本不遵守基本的逻辑规则,甚至可以在同一篇政治宣言、文章或讲话中自相矛盾,进行没有根据的“论证”和跳跃式思维,以类似意识流的方式进行激进的批判,但其立论方面却明显显得不足。而各种反自由主义的专制主义的理论基础虽然有所不同,但无不带有难以自圆其说的特点,把虚幻的抽象概念及绝对排斥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反民主的似是而非的原则当作理论前提,进行缺乏逻辑自洽的所谓“论证”。可以说,非理性、盲信、似是而非的论证、类似神学的独断论思维是这些理论的共同特点。相比之下,自由主义者的理性主义基础是理解其基本立论的关键之一。
  个人主义
  
  作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出发点,个人主义基本上是个中性的概念,但由于围绕此概念展开的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争论,它在某些语境下成了贬义词。近年以来随着总体政治生态的变化,个人主义的声音进一步增强。总的来说,这是一种赋予个人自由以很高价值的政治和社会哲学,它通常强调自我引导的、相对不受约束的个人。
  
  一般认为,个人主义这一概念是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发明或首先使用的。它原本指一种比较温和的自我中心意识,个人只是关心其身边的家庭或朋友圈子。托克维尔曾以此来描述他所观察到的北美新移民的生活哲学。当然,在此之后,学界所普遍使用的个人主义一词含义要广泛得多,一般在使用时也不带有托克维尔那种贵族居高临下的口气。作为一种哲学,个人主义涉及一种价值体系,一种有关人性的理论,对某种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体制的一种态度或信念。这种信念或价值体系可主要由三个命题来表述:所有价值观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也就是由人来体验的;个人是目的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只是个人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相反;在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的表述正如康德所说,是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其他人福利的手段。个人主义的这三个主要的原则属于西方近代以来社会思想的精华,可以从洛克、康德等大师那里找到其深厚的思想根源。
  
  个人主义的基本信条是: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以及知道如何促进这些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赋予每个人以选择其自身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的最大自由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便可最佳地实现每个正常成年人的利益。这当中预设的前提是,作出这些选择的行为促进了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福利。由此来看,社会只是被当作个人的集合体,每个人都是自我包容、并且从理论上说几乎是自足的实体。 个人主义高度评价自我依*、隐私权以及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它也对权威、对控制个人的种种方式(尤其是以国家面目出现的控制)表示了怀疑和否定。可见个人主义最看重的是个人权利,认为其他所有权利都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是个人权利的集合或表现,因而都无法替代或压制个人权利。个人主义的制度表现即包含在这些原则之中。
  当然,在政治制度选择上,个人主义并不是无政府主义的代名词。只有极端形式的个人主义才会信奉无政府主义,但大多数个人主义者都认为,政府应当把对个人的干涉限制在最低限度,应当把自己的职能大多限于维护法律和秩序,阻止个人对他人的干预,强制执行自愿达成的协议(契约)。因此在个人主义者看来,国家是必要的祸害,“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这才是值得称道的。
  
  个人主义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财产制度,按照此制度,每个人都享有获取财富和按自己的意志设法处置财富的最大机会。而集会、结社的自由同样是个人这种权利的自然延伸,它包括加入(或拒绝加入)任何组织的自由。在近现代西方社会思想史上,最先在经济和政治理论上系统阐述个人主义理论的是英国的亚当?斯密、边沁及其追随者。斯密最著名的放任自由主义思想相信个人意志的自然和谐。边沁的功利主义则信奉“每人只能算作一人,决不多于一人”的信条。在经济领域,斯密认为自然自由的显见而简单的体系把自由竞争的市场中物品和服务的交换视为在相互促进中进行合作的理想制度。这样一种组织应当促进效率和自由的最大化,保障每个参与者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从其可得资源中取得最大的收益,实现公正的分配,这意味着按照个人贡献的比例来分享社会产品。
  
  个人主义可以分为权利论和结果论两种,但其关键特征则是:在政治当中并不存在比个人目的更优越的原则。甚至那些结果论者也否认总体功利和功利间的人际比较的观念具有任何意义,因而把对政策、法律和制度的评价限于它们对个人的效应。而且,这里所考虑的个人是以人的状况的某些恒久和普遍的特征作为标志的,而不是他在特定社群中的成员资格。当代的许多自由主义者倾向于这样的社会学说,即坚持必须通过参照某些理想的类型或计划来评估一个社会,例如,应当反映可以取得的收入和财富的特定的方式。无论这是否因为施加这样的类型或“目的国”而侵犯了个人的自然权利或一套与目的无关的程序规则(如包含于普通法当中的规则),这对于个人主义来说并无多少实践意义。
  
  经济个人主义与政治个人主义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在民主理论中携手并行,它强调的是经济的财富权与政治决定权中个人所处的核心地位。但随着政治普选权要求的日益高涨,19世纪下半叶政府对经济过程的干预加剧,一直发展到20世纪,经济与政治个人主义两者之间的紧张或不相容最终也出现了。对于干预的日益增长的要求似乎是严格坚持以个人主义前提为基础的经济理论的结果。古代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即已强调,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的本性、需求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及其制度的产物。人最有效的行为经常通过团体和组织来实现,这些团体和组织以各种方式干预完全自由结社和原子主义式竞争的个人主义理想。因而也产生了垄断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周期性的失业在公众意识中经常与个人主义的经济理论联系在一起,导致了广泛的不满。
  
  个人主义理念的威望在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前半期有所下降,使得与之相对立的社会组织原则(如集体主义)有所上升。然而,随着20世纪以集体的名义出现的国家主义、军国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即法西斯主义)的猖狂肆虐和斯大林主义的历史性失败,人们重新开始重视自由主义及其理论基础个人主义,开始反思理论界相当一段时期内批判个人主义所导致的偏见和失误。在自由民主理论中,有关个人重要性的观念重新抬头,特别是战后人们发现那些个人主义理念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和民族几乎都坚持了自由民主的基本理念,其政府和人民自觉抵制了法西斯主义,未让军国主义占主导地位。反之,那些未能抵制住这些祸国殃民的思想和政策的国家几乎都不允许个人主义价值观,甚至以官方意识形态猛烈抨击个人主义。这些的确促使人们尤其在近年重新反思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哲学和伦理价值观的积极意义。
  其实,如果抛开有关个人主义的众多政治意识形态的纷争和迷雾,这一哲学表示的一个基本道理便是:所有政治、社会和伦理准则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个人,集体往往是抽象的名词,最终仍然由个人所组成。只有个人意志才是验证任何团体意志的基本单位。当然,个人主义与团体导向是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东西方社会对此有着鲜明的区别。但仔细分析一下即可看出,除非是在完全无视个人意志的专制社会(帝王和诸侯们除外),任何一个社会的团体取向或选择最终也必定落实在个人选择之上。个人主义哲学并不是鼓吹赤裸裸的利己主义,而是直率地道出了上述基本的事实。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并不必然导致唯利是图、尔虞我诈,全然不顾团体、社区和国家利益,个人主义为主导的社会甚至也不缺少爱国主义的情怀。正是在此基础上,自由主义得以建立。一个在理论上完全否认个人价值取向的社会很难实现政治自由主义。
  
  可见,自由主义者强调的是个人自由的优先性,认为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无论在发生学还是本体论的意义上,个人都是优先的。尽管社会关系的影响在个人身上清晰可见,但在相同环境中人格与个性的歧异证明了个人主体性和独特性的存在。从此意义上说,自由首先是个人的,其次才构成集体和国家的自由,但这后一类自由仍然以个人的自由为前提条件。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个人如果得不到基本的自由,则其集体的自由便成了一纸空文。反之,一个专制社会看起来在国际关系上是自由的,但却并不能保证其中大部分个人享有基本的自由和人权得到尊重,则这种所谓的国家自由不仅是虚假的,而且是危险的。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保护个人财产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先决条件,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往往来自政府,因此宪法和法治必须实现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一个社会的大部分财产如果高度集中于政府之手,那就是为专制主义制造坚实的基础,因而必须通过社会与政府的分离、资本与权力的分离来避免哈耶克所强调的那种全面奴役制的现实威胁。
  
  “自由主义的核心就是对个人价值和尊严的肯定,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对自由主义的深入理解,势必要与中国新旧传统中压抑个性、唯国家和集体的观念决裂,划清个人主义和为我主义、自私自利的界限。中国老一代自由主义的代表胡适曾大声疾呼,倡导一种健全的个人主义,鼓励人们大胆宣言:世上最强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他教育青年说:‘把自己铸成武器,方才可以希望有益於社会。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把自己铸造成了独立的人格,你们自然会不知足,不满意於现状,敢说老实话,敢攻击社会上的腐败情形。’”[4]
  
  社会契约论
  
  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不是单一的,而具有多重的性质。人们曾经惊叹于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竟然曾是自由主义理论的两个理论出发点,但这两者却发生过长期的争论。这两个在历史上流行过相当长时期的理论,信奉和论证者属于不同的思想家或理论家,但其最终结论或归宿却均指向自由主义。
  
  自从罗尔斯在战后数十年中详细阐述了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正义理论以来,这一理论再度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理论前提是指个人在特定的环境下为促进其利益而选择规则结构时所表现出来的方法,这一理论假定人们是在原初的状态下通过相互订立协议或契约而确立基本政治和组织原则、建立权力机制、制定法律规则。
  
  社会契约论源远流长,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历程。这一理论的基本原则是说,合法的道德准则乃出于协议,我们不是受所谓的客观道德性所约束,而是受自愿作出的承诺所支配。某些形式的社会契约论认为,特定的道德准则、经济和政治体制乃出自特定的非道德的环境,它们是经过讨价还价的过程而产生或确认的。其他的社会契约理论则把契约看作是保护事先已存在的道德构架,这些构架经常以个人权利的形式出现。相比之下,前面那种形式的社会契约论占据了主导地位。
  
  西方近代社会政治哲学使契约论得到了大发展。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他们都把社会道德准则和体制看作是原初人们协议的产物。霍布斯把订约过程看作是排除主权者参与的过程,人们为了避免在像狼一样的关系中同归于尽,为了自保和安全,便参与谈判、制订契约,把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让渡给一个主权者。一旦让渡,主权者由于并未参与订约,所以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订约人不得再收回其权力。霍布斯因此而得出了拥护君主专制的结论,但其契约论中毕竟包含了自由派的某些理论前提。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则是人民主权式的,即最终应当归于人民。如果当权者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愿,则人民随时可以剥夺其权力。
  
  英国“光荣革命”的理论家洛克则以社会契约论来论证公民权利的神圣性。他认为人们结合成联合体时各自放弃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指定的人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5]人们自愿放弃一些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安全、财产和自由。“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6] 可见洛克与霍布斯的最大不同在于,统治者是参与订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中推选出来的,因此也受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们不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人民就有权反抗,甚至推翻他们,另立新的统治者。但是,一个没有违背人民委托的合法政府则是不能反对的,否则就是叛乱行为。洛克强调,人们在制订契约时只让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这些都成了自由主义理论的经典论述。
  
  契约论以承诺或允诺为其自明的前提,认为严守承诺是契约得以产生并得到尊重的基本条件。由自身的意志所约束的“承诺”的观念,成了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模式,而不是某些客观欲求的事实状态。当代的社会契约论者无人认为这样的承诺是曾经实际作出过的,或是这些承诺可在历史演变进程中施加义务。其实人们希望的是通过这种抽象的方法来构建恰当的准则(经常指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准则),其构建途径是个人理性的选择,这些选择不受他们自身所处的现状(包括特权)所产生的动机所制约。尽管这种承诺和契约是假想的,但它可以在理论上推导出社会正义制度和伦理的基本原则。
  因此,契约论在方法论意义上是典型地自由主义的,尽管从中导出的特定的政治形式在实质意义上可能并不是自由主义的(如前面提到的霍布斯以契约论来论证君主专制)。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契约论也是理性主义的,这是指这样的意义,即可以说抽象的个人通过运用其理性来构建恰当的体制原则,而不必顾及历史和传统。
  
  康德等著名哲学家都曾经是社会契约论的积极阐述者,但这一理论在功利主义于19世纪中叶开始流行以后曾低迷过相当一段时间(当然从来没有绝迹)。在20世纪后半期,由于罗尔斯的杰出理论贡献,社会契约论再度复兴,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特别是作为其主流的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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