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社会:国家主权与公民伦理
- ·下一篇社会: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人权和资本主义的区别是什么?
朱 兵: 体会“社会主义人权观”
全面理解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关键词”必须予以重视: 1、“多数人的人生权利”,是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本质体现。所谓“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我认为,这并非是个(也不可能是个)必须含盖所有人的范畴的概念,而是排除了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的各种犯罪分子在外的“具体范畴”——当今世界,无论哪个国度、其政治体制如何,这种“具体范畴”都是必须明确划定的。亦即,凡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之人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都必须依法予以无情剥夺或严格限制。那么,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用什么来衡量“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这个具体范畴呢?只能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当家作主的人民范畴、社会主义的公民范畴。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文选》第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