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教育校园故事文学文化职场名人历史社会艺术奇闻常识问答笑话男人女人美容营养服饰
  社会评论 | 社会研究 | 社会问题 | 依法治国 | 伦理道德 | 自由人权 | 民主建设 | 三农问题 | 民族主义 | 社区建设 | 地方治理 | 和谐社会 | 社会公正 | 诚信观察
当前位置:绿带网社会自由人权 → 社会内容

朱 兵: 体会“社会主义人权观”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0-19 15:11:25

              全面理解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关键词”必须予以重视:

1、“多数人的人生权利”,是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本质体现。所谓“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我认为,这并非是个(也不可能是个)必须含盖所有人的范畴的概念,而是排除了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的各种犯罪分子在外的“具体范畴”——当今世界,无论哪个国度、其政治体制如何,这种“具体范畴”都是必须明确划定的。亦即,凡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之人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都必须依法予以无情剥夺或严格限制。那么,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用什么来衡量“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这个具体范畴呢?只能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当家作主的人民范畴、社会主义的公民范畴。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文选》第3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绿带网
 http://ludai.com   联系我们:E-mail:wennu8@163.com    QQ:536701898 536701688

绿带网 粤ICP备07023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