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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初析
最近由人大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称土地法)的最大特点,是从法律上承认1978年来,特别是1984年正式解散人民公社以来,农村土地使用的现状,强调了土地使用权的家庭承包性,稳定性,排他性,和自主性,因而有助于农民维护所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在这一点上,新的土地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正在快速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加速和世界的普遍经济规则接轨。同时,在今后的几十年时间里,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将因城市化的加速而离开土地,离开农村。所以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 这部法律强调的主要是公平的原则,对效率缺乏前瞻性的考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实行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正如新的土地法所规定的,中国仍然坚持农土的集体所有制。所有的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的。这种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即将发生的深刻而全面的城乡变迁,对这种主要基于公平的原则,而不是效率的原则的土地制度,将是一场严峻的考验。以下对上述论断作进一步的说明。 自从李昌平用泪水写成的『我向总理说实话』公开发表以后,相信大家对农民不得不负担的沉重的税收,以及他们在滥用权力的村干部面前的束手无策的情形有了更感性的认识。在中西部地区,由于非农工作机会的缺乏,农民主要还得依靠土地谋生。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农民和土地的结合一定要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如果某地的这两级干部想要以权谋私,一个自然的渠道便是操纵土地的分配权和承包权。在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农民和土地的结合不需要这种中间的权力机构,也就减少了官员滥用权力的机会。 基于中国农村的现状,新的土地法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