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问题首先是公民权问题
税费改革后,土地问题成为当今农民问题的新热点。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晓山先生所说,土地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主体,而权利主体建设从来就不是一个纯粹经济问题。我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这也不是什么新观点。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有这种观点。1902年列宁在与民粹派论战时便指出:我们作为社会主义者对土地私有制没有什么好感,但“在警察国家里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就等于助长一切官僚习气”。 所以,谈土地所有制不能抛开政治社会背景。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民主建设任重道远,而且在土地问题上经常出现“警察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抽象地谈国有、集体、个人所有制恐怕都很成问题。
现在在土地产权制度的设计上有人主张国有制、有人主张集体制、有人主张私有制。可是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到底什么所有制,到底哪一种产权是真正得到保护的呢?大家知道,在前不久,由郎咸平挑起的论战中很多人说国有产权受到侵犯。但在我们这里国有产权受到的这种侵犯并不是以私人产权受到保护为前提的。中国以强权为背景的化公为私和以强权为背景的化私为公是同时进行的。一方面无制约的权力侵害公民的私人财产,一方面这种权力也在侵害公民的集体财产,而左手把百姓的私产以“国家”名义夺来,右手又把这些“国产”装进自己的私囊,这种我称之为“尺蠖效应”的戏法不是天天在变吗?国有、私有是如此,“集体”又如何?现在据说农地就是集体所有制,可是我们现在在征地过程中不仅农户没有多少发言权,即使社区集体也没有多少发言权,整个还是政府行为。因此严格来说,在目前的这种条件下,也就是“权力侵害权利”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我们谈什么“有”的所有权恐怕都是空的。
我们现在谈地权问题,当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