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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2-6 2:34:06
今后本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能需要按照家庭住房困难程度、人口结构、经济状况、轮候时间等因素确定购买顺序。从昨天起,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公示,群众在6月17日前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向市建委住房保障办反馈。

    ■困难程度成为首要条件

    管理办法和目前执行政策的最大不同,是还原了经济适用房的本质作用,家庭住房困难程度成为购房的首要条件。其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老人、大病、残疾、优抚等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配售。

    根据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原则,对已经通过审核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家庭住房困难程度、人口结构、经济状况、轮候时间等因素确定轮候顺序。“通过实施轮候制度,建立有序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机制,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够分期分批地得到解决。”市建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近三年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万平方米。

    ■申请购买须过街坊关

    谁家房子有多大、人有几口,邻居最清楚。今后街道办事处要将经济适用房申购人的情况予以公示,能不能买上经济适用房,要先过街坊这一关。

    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标准。“上述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建委表示。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后,后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进入轮候行列。

    为了方便办理申请手续,市民不用再集中到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窗口办理,可就近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出租出借经济适用房要退房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折旧确定,回购的房屋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同时,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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