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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性采访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1-12 9:52:23

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的手段之一。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采用隐性采访方式进行的新闻报道通常是揭露或批评性的报道。此外,在一些看似比较中性的新闻报道中,记者也可以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隐瞒身份,亲身体验,常常可以获得大量第一手资料。

不可否认,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确实有许多公开采访所不及的优势,如:隐性采访有助于提高采访材料的可信度和感染力,能够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违法违纪现象,表现出民间力量意图伸张正义的侠客精神。

虽然适用隐性采访有上述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媒体的正义精神,但也不能假正义之名行侵权行为。隐性采访如果不加控制,极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尤其是对人格权的侵犯。在诸多的关于隐性采访法律问题的争论中,对于公民人格权的侵犯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被采访对象作为起诉理由的。在涉诉案件中,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的例子有很多,侵害客体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姓名权等多种权益。而其中,对隐私权的侵犯更是争议焦点之所在。

隐性采访得以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的“记者隐去了记者的身份”是一种带有主观故意的行为,这和一些记者不期而遇的目击性新闻或者目前新闻界议论较多的体验式采访有所不同。新闻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适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会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我在现场”,这对隐性采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记者不在现场,就无法顺利完成隐性采访。当然,这里的“现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例如电话暗访时,记者不一定在“绝对现场”,但也可视作“我在现场”,是一种“相对现场”,记者面对的是隐性采访新闻事件的当事人。

第二,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如果采访对象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新闻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素材。这样,隐性采访也就不成为隐性采访而成了公开采访。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也是体现记者业务水平高低的关键所在。

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如果说第一、第二个条件主要涉及采访的技巧方法问题的话,那么,第三个条件则较多地涉及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事实上,围绕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争议,也主要集中在这一点上。但是,笔者一直认为,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尊重是可以对抗隐性采访“非法”及“非道德”的质疑的。许多人对隐性采访质疑的依据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关于“通过合法和正当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对象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这条规定,事实上,在隐性采访中,是无法满足这条规定的,一旦满足,隐性采访就变成了公开采访。从另一个方面看,隐性采访的对象一般为从事非法或非道德行为的人。事先征求被采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所谓“声明”(譬如拒绝接受采访)的尊重,实际上是对他们从事非法或非道德行为的尊重,这与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要求是相悖的。

隐性采访的特征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记者主动出击。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记者也有可能出现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进行采访。有的时候,记者还有可能直接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例如记者乘坐的汽车发生车祸等,但这种不期而遇的目击新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因为记者是被动地介入了新闻事件。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

新闻事实周详。对于准备作正面报道的新闻,我们也可以采取隐性采访的手段,但这种选择并不是唯一的,因为通过公开采访进行正面报道,一般会取得比隐性采访更好的效果。但对社会不良行为的采访却正好相反,通过隐性采访抨击社会不良,进行舆论监督,效果远比公开采访为好,这已经被无数新闻采访的事实所反复证明。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事实比较周详,舆论监督的力度也比较大。同时,周详的新闻事实也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社会参与程度较高。新闻记者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可谓神通广大。但这种神通恰恰是全民参与的结果———社会各阶层成员及时全面地向新闻记者提供新闻采访线索,从而使记者能更多地了解社会现实。另一方面,社会的不良行为虽是在暗中进行的,记者的能耐再大,其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也是有限的。因此,隐性采访的线索大多来自社会成员的举报,缺少社会成员的举报,隐性采访将失去最为重要的新闻源。另一方面,隐性采访也是受众欢迎的一种采访方式,通过这种采访手段采获的新闻,受众有较高的接收兴趣。

隐瞒身份。从社会分工的大系统来考察,记者身份只是一种十分普通的社会工种,记者是社会大系统中的普通一员,不具备特殊性。但是记者身份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特殊性。而采访新闻事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有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新闻。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所以,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只有隐瞒身份,才可能更方便地采获到有价值的新闻。

隐藏目的。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不是记者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在具体的采访实践中,记者会针对不同的人物和事件,以不同的身份去进行实际的采访。但不管身份如何千差万别,隐藏目的的做法是始终如一,不会改变的。

隐蔽手段。不言而喻,隐瞒身份和隐藏目的最终是依靠手段实现的。隐蔽手段首先需要借助技术设备的精良来保证,早期的隐性采访由于缺少精良的技术手段,因而每每显得捉襟见肘,有时甚至险象环生。可见,技术设备对于隐性采访的成功与否关系极大。而科技发展到今天,随着小巧精良的摄录设备的出现,隐性采访的手段已越来越隐蔽了。隐蔽手段同时还包括记者了解新闻事实的方法与公开采访有显著不同,提问的方法、语气等,都要有意识地隐蔽自己的真实意图。

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历一样,中国的隐性采访行为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规范,关于隐性采访是是非的话题仍将是业界以及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为了更好地规范隐性采访行为,需要记者不断提高采访经验和水平,更需要理论工作者对隐性采访理论,特别是核心概念进行严肃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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