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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4 0:56:42

“诉讼”,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凡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矛盾,就是民事纠纷,如继承、房屋、损害赔偿、离婚、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等。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通过这些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称为民事诉讼。

这里所说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还包括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人民法院的活动,如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等,也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如原告起诉、被告应诉、证人出庭作证等。这里所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依法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阶段性,大体上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审程序为第一阶段,第二审程序为第二阶段,执行程序为第三阶段。

常见的民事官司主要有:

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4.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8.法律规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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