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有明确列举规定,包括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等几方面。 执行中滥用司法拘留措施的根源 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司法拘留本来是作为制裁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措施,为什么会被当成是强制执行手段而滥用的呢?笔者认为,主要是有些执行人员存在以下错误认识: (1)把司法拘留当成一种执行措施。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人身,这是无庸置疑的。而在实践中有些执行人员出于简单粗暴,将司法拘留混同与执行措施,在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和采取查封、冻结、变卖等等措施的情况下,逢案必拒,“拿钱赎人”,以拒代执。 (2)把司法拘留看成是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有些执行人员图省事、怕麻烦,不采取诸如: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申请人举证、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有奖、法院依职权调查等等措施,把被执行人一抓了事,认为经拘留也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是无履行能力的人,甚至作为是否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可以中止结案的衡量标准。 (3)司法拘留是安慰权利人的一种手段。现阶段实际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有这样一种指导思想:片面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把被执行人当成是打击的对象,从而不尊重、不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比如生存权、人格尊严权等等,特别是对那些确实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纯粹为了安慰权利人,而拘留被执行人。实践中,少数执行人员还变着法子多次拘留被执行人,硬逼被执行人向亲戚朋友举债,造成“一穷穷一窝”现象。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 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 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 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拘留的期限也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为7日,最长为11日,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