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定有关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票据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11条。 ◇法律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指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抗辩限制 1、抗辩切断 抗辩切断是指在就某一票据权利存在着对人抗辩事由的场合,当该票据权利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时,该抗辩事由不随之而转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之对抗后手票据权利人,也称为抗辩排除。规定抗辩切断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使票据权利受让人与其前手的法律地位相脱离,确保其作为票据权利人的地位,从而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及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基于人的关系所发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这就是抗辩切断的法律依据。抗辩切断一般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对出票人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通常情况下,对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通常情况下,对出票人抗辩切断仅存在于汇票关系中。第二,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当然不限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对任何前手均发生对人抗辩切断,不发生累积性抗辩效果。 2、恶意抗辩 票据法上规定不能作抗辩事由的目的在于保护票据善意持有人的权利,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票据法对之不予保护。票据的取得应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恶意抗辩,指的就是票据债务人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有恶意或有重大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进行的抗辩。比如,甲因一项买卖而签一张票据给乙,后该买卖解除,甲当然可以买卖解除为由对抗乙,如果丙知道甲、乙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存在着这种抗辩事由,还仍然接受乙对该票据的转让,则丙对票据的取得属恶意取得,甲因此可以同乙的买卖已经解除为由对丙进行抗辩。如果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才发现其前手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则该持票人对票据的取得不属于恶意取得之列,票据债务人不能对之进行抗辩。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间接前手而非直接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那么即使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知道这种抗辩事由的存在,债务人也不能以之为由对抗持票人。比如,甲因一项买卖而签发一张票据给乙,后该买卖解除,甲当然可以买卖消除为由对抗乙,但乙已将此票据转让给丙,丙在接受此票据转让时不知甲、乙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且为之付出了对价,接受票据后丙又将其转让给丁,即使丁接受票据时知道甲、乙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甲也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由以上可见,恶意抗辩事由是受法律限制不能作为抗辩的事由的例外,有时也称恶意抗辩为票据抗辩限制的原理的例外。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行为,由以下条件构成: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而其他人不具有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利。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但是,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这是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都是根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是以在签章时的记载事项为准。所以,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要以其在票据上签章时的记载事项来确定其票据责任。那么,对于变造的票据来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变造后作出的,票据法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从事票据的变造行为,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