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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4 12:45:26

隐私的概念林林总总,可谓见仁见智,但仔细分析隐私概念的外延,其无非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个人及家庭的单项资料,如身高、体重、血型、女性三围、身体缺陷、健康状况、财产收入状况、心理性格特征等。二是私人活动和关系,如婚姻爱情生活、夫妻两性关系、求学工作经历和活动、家庭和社会关系、爱好与信仰活动、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及不光彩历史等。三是私人空间和领域,如住宅隐秘、通讯秘密、生活安宁、感情空间秘密。

隐私为公民不希望社会外界知道的一种个人客观情事,这种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愿、不便被他人干预或者是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论不便为公众所知晓的情事,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在以披露隐私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诉讼中,被告并不能以所公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主张免责 ,甚至是披露所涉及的内容越真实反而越糟糕,越会侵权,损害后果可能越大。但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通过“间接方式”进行的,即只保护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隐私。

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其构成要件有哪些呢?综合诉讼实务来看,至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即合法性要件。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均应公开进行审判和处罚。所谓公开进行,即是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和处罚,允许新闻记者对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审理全过程进行采访和对社会公开披露报道。这说明我国三大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均将绝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排除在个人隐私保护范围之外。换言之,违法犯罪和不道德行为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假若硬要违反形式逻辑把上述法条中的“个人隐私”偷换成“个人案件”的概念,错误的认为所有违法犯罪和不道德行为都是“个人隐私”,那么依法条的规定,所有关于个人的案件都不应公开进行审判,这显然已被司法实践所否定,更与上述法条表述本意不符。如果确实像偷换概念者那样理解,立法者根本用不着像诉讼法中所表述,直接说,所有的个人案件均不公开审理,岂不更一目了然,更符合法律所应具有的明确性。其实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个人案件,也只是一部分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因为还有一部分不公开审理的个人案件属国家秘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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