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由来已久。目前,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即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 关于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经济合作组织阐述:“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这种法律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是当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以及相互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力图解决的核心问题。 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则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该公司获取的股息征税。公司的利润和股东分得的股息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在对公司的利润征税的同时,又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从其地域范围来划分有国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之分。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税收管辖权的主体向同一个纳税人对同一课税对象征税时就发生了司法上的重复征税。这种重复征收类似的税可能是国内的也可能是国际的。 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税制性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和法律性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首先,商品的国际化、资本的国际化以及市场的国际化导致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各国基于自身的利益,普遍采用对所得课税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其次,各国在国际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是产生重复征税的重要原因。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在积极维护和扩大税收管辖权的同时,相互间的管辖权冲突也日渐扩大,包括: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除少数国家外,当今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境内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税收管辖权,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由于各国税法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存在差异,如对住所、居所和居住时间等标准的不同,加上各国在居民身份确认问题上往往同时兼用多种标准,以尽量扩大其居民税收管辖权使用范围,造成跨国纳税人同时被几个国家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并就其一切所得分别在几个国家重复纳税。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由于各国对同一种类所得的来源地认定标准可能不一致,也会引起相关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使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同时被认定为来源于不同的国家,并承担超额税收负担。 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传统的法人理论认为,法人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是完全独立的,应成为相对独立的纳税主体,法人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股东分得股息红利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相对于私营独资及合伙等形式的企业仅需一次纳税来说,显然有悖税收公平的原则。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由于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存在,不仅对有关纳税人不利,而且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和技术交流不利。一般来说,一国单方面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有: 1. 扣除法。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一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显然,扣除法下,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仅作为费用扣除,无法消除重复征税,因而这种方法较少采用。 2.免税法。免税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完全放弃征税权,而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此法多适用于居住国为单一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3.抵免法。抵免法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抵扣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但抵扣法的实行通常都附有“抵扣限额”规定,这是因为,由于收入来源国可能采用比居住国更高的税率,因而本国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国内抵扣时,其抵扣数以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超额部分不能抵扣。 计算抵免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额抵免。即本国居民(公民)汇总境内、境外所得,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可以全额扣除在境外所缴纳的税款。二是普通抵免。本国居民(公民)在汇总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时,允许扣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收益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通常所说的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国主要采用抵免法,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而选用的方法。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在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基础上,兼顾到了居民税收管辖权,既避免了双重征税,又维护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4.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税收管辖权间的冲突。各国政府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各自的税收管辖权,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目前,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税收协定范本,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该范本的指导下缔结税收协定。 另外,还有一些简单的、仅仅只能减轻而不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偶见于暂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之间使用。如低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按单独制定的较低税率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最主要特征是:1.两个或更多个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 2.课税对象法律上的同一性。 国际重复征税要以通过单边减免税(如果国家税法许可的话)或签订双边或多边避免重复征税协定的方法加以避免或减轻。根据税收协定,对某一项所得的征税权往往被归属于协定国中的某一个国家,或者是所得的来源国,或者是所得的接受者或所有者的居住国。不过,有时协定规定两国对同一课税对象都有征税权,其中一国的征税权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百分比限度内,通常是在所得来源国征收预提税作为对该所得的最终税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