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福利机构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发布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目的主要是由国家兴办的慈善组织,负责由养社会上父母双亡、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和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收养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专门收养儿童的儿童福利院, 另一种是既收养儿童也收养其他收养对象的综合福利院。 儿童入院后,他们就成为享受国家福利待遇的孩子,受到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育和监护。社会福利机构成为这些孩子的监护人。《收养法》第5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有三种: 一是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是生父母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寄养的残疾儿童。 前两种孩子的监护人是社会福利机构,可以由福利机构送养;第三种孩子的监护人是其生父母,而不是社会福利机构,因此,社会福利机构无权将这些孩子送给他人抚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