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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贷险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4 14:10:41

房贷险: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简称“房贷险”,是一种保证保险。目前各银行普遍规定,购房者向银行贷款的同时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它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房产商将商品房销售给需要贷款的业主,业主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业主将所购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房贷保险。银行凭着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和房贷保险等给予贷款。

房贷险之所以被设计出来,主要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化解房屋损失、人身伤亡给购房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而是为了弥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购房者无力还款,导致银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

作为一个保险产品,房贷险的设计理念就要符合这个目的,就必须围绕这个目的,再加上目前的保险法律相对落后、粗放,就造成了房贷险的设计、操作存在很多矛盾,可能造成人们对这种保险险种的不理解和怀疑。

我看了一下这个保险合同条款,感觉设计上存在缺陷。似乎把不同的保险利益混同了,相应的保险金额也设计的不合理。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房贷险中,存在两个保险标的,一个是房屋,一个是投保人的生命与健康。如果房屋遭到毁损、或者投保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都会出现一种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价值就称为保险价值,根据保险价值才能确定保险金额。这么看来,如果对保险利益认识上存在误差,相应地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重要的保险合同条件也肯定存在误差。我认为,现行的房贷险就存在这个问题。

一个保险标的上实际存在着多个不同的保险利益。例如房屋,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对房屋具有基于所有权的保险利益;而银行提供贷款,就对购房者具有一种信用保险利益;这个房屋抵押给了银行,那么银行基于抵押权也对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假设这房屋出租给了其他人,那么承租人也基于承租权而对这房屋享有保险利益。不同的保险利益都维系于一套房屋,但是可以并存。

在房贷险业务中,由于贷款银行担心自己的债权没有保障,所以要求购房人在办理保险的时候,要把贷款银行作为受益人写入保单内,有的写成“第一受益人”。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均是直接在保险单中注明,但并没有其他文字表述,应该说这其中存在风险和麻烦。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可见,受益人概念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有“被保险人”概念,不存在受益人概念,保险金只向被保险人赔偿。而且,保险公司现在使用的房贷险合同条款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受益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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