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净收入每美元所需要的人民币总成本,即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 换汇成本计算公式为: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厂所需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净收入(美元)。 人民币总成本包括:收购商品成本运费,保险费,银行费用,综合资用等,待会出口退税金额(如果出口商品属于退税补贴商品〕后的人民币总支出。 出口销售美元净收入:外销商品的美元收入减去国外银行费用,给客户的佣金折扣等费用后的美元净收入。 换汇成本反映了出口商品的盈亏情况是考察出口企业有无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其衡量的标准是: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如果按汇成本高于人民币对美元汇价,则该商品的出口为亏损,虽然有创汇,但出口本身却无经济效益,换汇成本越高,亏损越大。因此,要避免亏损,必须准确测算换汇成本。 这里的出口商品总成本,包括进货(或生产)成本、国内费用(储运、管理、预期利润等,通常以费用定额率表示)及税金;出口商品外汇净收入指的是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后的FOB(离岸价)外汇净收入。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实行了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制度。随着此项制度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商业流通企业拥有了进出口经营权,成为退税管理中的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换汇成本过高或者过低,特别是2005年7月21日后,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 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就是根据上述定义提出的。笼统地说,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设置最高不能高于汇率,如果高于,企业出口就亏损。实际上,最高上限应和汇率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企业具有一定得盈利,企业得以持续经营。换汇成本的合理下限是考虑出口业务合理性指标,除了高技术、高附加值和垄断性产品外,企业出口普通商品的盈利具有一定空间,不可能是暴利,如果过低,则可能在购入环节税收、或者出口环节的结汇存在一定问题。合理上下限的提出只是针对一般情况,具体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具体落实。 换汇成本应用的阶段。 换汇成本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中的运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2000年以前,外贸企业退税实行加权平均方法(或区域性加权平均法)。这一阶段,进出口经营权没有开放,只有少数的国有商业流通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成为所说的老外贸企业。由于拥有进出口经营权、配额、许可证等特殊经营权,老外贸企业相对来说不用担心产品的销路,为完成外贸出口指标,一般先组织购入产品,然后再出口。相应的,退税管理采用了适应这一经营情况的加权平均方法,即出口企业将所有购入产品的增值税发票申报在一起,将所有的出口报关单申报在一起,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所有增值税发票计算出移动加权平均单价、平均退税率,再与出口数量、退税率的乘积得出企业出口商品的退税额。这一方法的尽管可以做到企业的退税额应退尽退,由于采用移动加权平均单价,不能做到及时、准确的核算到每个业务员。也无法核实企业的每笔盈亏情况,实际上,当时的外贸经营体制,企业不需要核算到人头,盈亏不是企业所能完全决定的,出口企业更多考虑的是每年出口创汇的完成情况。这一阶段,亏损可以由国家来弥补,用换汇成本来考察企业的经营意义不大,但为税务机关以后的管理留下了伏笔。 第二阶段在2000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全国绝大部分外贸企业实行了承包到科室人头等改革措施,除了一些季节性商品之外,订单式业务占外贸企业业务的主导。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为适应这一变化,推出了单票对应法,这一方法的基本做法是,以关联号为最小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单位,每笔计算出口退税额。这种方法下,换汇成本作为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的指标,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换汇成本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中的运用 (一)关联号的应用原理 关联号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的最小单位。通常,一笔业务的出口退税由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四个凭证组成,即所谓的两单两票(按现行规定出口发票不是必报项,但大部分地区为企业方便仍采用报出口发票的方式),这四个凭证反映了该笔业务的购进货物、出口情况。在电子化管理系统中,关联号就是将这四个凭证组织在一起,使购进与出口有了对应关系。根据出口企业设定的关联号,系统将该关联号下的所有增值税发票按商品代码加权平均,计算出平均单价及平均退税率,再与该关联号下报关单出口数量乘以平均单加再乘以平均退税率出企业的出口退税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