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争
关于竞争的概念问题,早在1907年德国法学家罗伯在其著作中对竞争作过这样的解释:竞争是各方通过一定的活动来施展自己的能力,为达到各方共同的目的而各自所作的努力,而且竞争行为仅存在于同类商品的供应之间。综合各家学说,可对竞争赋予一个一般性定义,竞争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而作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 竞争的基本特征: 2、竞争必须发生在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首先,在生产或经营同类商品的企业之间,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之间发生竞争一般是不可避免的。其次,竞争必须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争夺。 3、竞争必须发生在同一个特定的商品市场或劳务市场上。 竞争还有卖方竞争和买方竞争之分,前者是作为卖方主体的商品和劳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后者则是作为买方主体的商品和劳务的接受者之间的竞争。 竞争的基本原则 竞争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适用于一切市场中的交易行为,适用于一切市场经济的主体,既是衡量市场经济主体交易行为的善恶、是非、美丑的道德标准,也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准则。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才予以保护;否则法律不承认其相应的合法性,自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相应地把这些基本原则列为自己调整的领域的基本原则。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背这些基本原则的行为。当这些原则适用到反不正当竞争这个特殊领域时,呈现出它特有的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特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