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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领域的四种变态——一个政治与法律的分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20 13:29:29

    一、什么是学术领域

    学术行为是从事自然科学或者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生产精神产品的活动。这种行为包括专职或者兼职的学术活动,教学科研机构或者民间的学术活动,学习期间的科研活动及学位论文的写作。但是相关单位从事的教学管理、招生分配、考试及考试评判等,虽然与学术活动有关(如教材既是教学成果,也是科研成果),但不是学术活动本身。其运作规律不同,不应当混淆。

    学术领域是指学术行为和学术相关行为所牵涉的活动范围。学术行为和学术相关行为是指直接从事学术创造,以及对学术创造进行规划、管理、指导、服务、交流(发表与会议交流)、资助、评价、推广的行为或者活动。如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对于项目的审批,经费的划拔与发放,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检查与指导,对已有科研成果的鉴定、奖历;教学科研单位内部对于其成员的学术活动进行的资助、评价,出版单位对于成果的发表、出版;掌握学术权力的机构和个人对学术产品的审查、评价;从事学术活动的人进行的创造性科研活动。学术领域与学术界的区别是,前者指人的行为所及的范围,后者是指由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所组成的群体。学术领域的行为是围绕学术界展开的,但其行为主体的范围却要比学术界大得多。

    二、为什么要叫变态

    可以对学术领域中学术行为及相关行为中不正常的情况,依其性质和共同特征进行分类,整体上可以分为四类。对这些情况,不能简单地一律称为腐败,这早就引起了顾海滨先生的注意[1]。单单就字面含义来看,叫腐败也没有什么不可,因为腐败的含义就是指腐朽、败坏,总的来说就是变坏的意思,学术领域所有不正常的行为,都是与公平、正义、合理、诚信、有效益等这样的善的价值观念相背离,所以都可以说是“腐败了”,但是由于这一笼统的说法不能区分这一领域里不同行为的腐败方式,而且容易与约定俗成的含义中狭义的腐败即公权力的钱权交易相混淆,因而容易造成语言交流时的误会,如一说到学术腐败,人们就认为这是钱权交易,但不知道没有权力的人也可以“学术腐败”,即也可以有腐朽败坏的不正常行为。因此我把这些行为统称为变态,即违背了人们所追求的进行这些行为的预设目的,处于一种无序的异化的不正常状态中。

    三、为什么分为四种

    人的思维理性决定了人从事一定的行为都应当有一定的目的,理性即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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