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化:荀子思想体系中的悖论
- ·下一篇文化:中国文化与科学(演讲稿全文)
招标黑洞凸现制度缺陷
药品商店里单价0•45元的药,经过当地医药医疗部门的招标采购机制,到了县医院,病人必须付款28•92元。经过招标采购,药价涨了63倍。患者生病已属不幸,又被如此“痛宰”,痛何以堪!狠不很?牛不牛?2005年11月14的《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媒体广场》节目和15日的《新京报》,先后报道了这种在福建省寿宁县新近发生的故事。 寿宁县,位于闽东北山区,与浙江省毗连,是福建省比较欠发达的县。虽山清水秀,但交通不便,又处偏远,对于民众来说,生存发展已属不易。然而,在某些掌握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的地方上层人士看来,此地有“山高皇帝远”之便利——从民众头上捞取利益可以更狠一点。“肉食者”贪婪至此,不只是食肉了,等于在食人。就社会危害性来看,这比诈骗厉害,甚至比抢劫厉害。因为患者为了救命、康复,在精神上处于对医院的依赖、信赖甚至盲从的状态。面对强盗,还可以反抗;而面对这种医院,必须是羔羊。 贪婪如此之狠,令人扼腕;借招标采购的合法途径实现如此贪婪,令人震惊。这种招标采购,已经是成为腐败的合法化外衣,沦落为腐败黑洞。 由此,我们可以追问:有多少招投标活动不守法、不合法,发生腐败的?制度或机制本身有没有问题,对于其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腐败,我们治理得如何? 笔者在法律实践经历中,对于以虚假招投标为手段、严重坑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问题,有所了解。在土地出让、工程项目、国企改制、公共采购等领域,虚假招投标行为泛滥到形成了行规,甚至形成了“概念”术语的程度。“陪标”概念就是典型。什么是陪标?某公共管理机构或者公有企业为招标单位,甲已经与该机构或单位私下里商量以什么价(通过腐败形成的低价位)拿走该资源或项目,但是国家法律又要求以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发包。这难不倒他们,安排乙、丙、丁几家并不真正投标的商家,来虚假投标。同时,故意在招标信息发送、时间安排等环节作出让公众(包括真正愿意、可能参加投标的商家)无法知晓、难以参加的设计。如此以来,甲与陪标的乙、丙、丁就构成了形式上多个投标主体,使招标活动具有合法外衣了。当然,陪标者也不是白忙,甲不仅要承担他们参与虚假投标的各种费用,还要给付他们一定点数或比例的酬金。点数或比例,甚至都形成了行规。建议在编写辞书时,收录“陪标”之类的概念。 这些现象的社会危害性,自不待言。造成它泛滥到“成行规、有概念”程度的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