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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学术剽窃必须“有我”
题记:以出世的精神做学问,以入世的原则反剽窃。 2005年11月13日,我在学术批评网发表署名文章《欺世盗名的“剽窃教授”》,揭露云南大学中文系教授王卫东的剽窃行为。王卫东在对我的回应中做了如下两个论断: 肖鹰教授以一个正直、学术的面貌进行指控,最终却指向学术话语权的控制,以“无己”而始,以为己而终——实质是学术精神的彻底丧失!(韩晓东《学术打假还是不当批评?》,《中华读书报》,2005年11月30日第3版) 学术批评是应该的,但必须摒弃私心,为学术而批评,而不是为私利而批评。我希望关心此事的读者找出肖鹰教授所提及的他和我的文章,对照一下,便知孰是孰非。真正具有学术价值的东西,是不会被冷落的。公理自在人心,真正的学者无需担心。(《王卫东答肖鹰质疑》(下称《质疑》,《中华读书报》,2005年11月30日第3版) 王卫东上述论断包含着两个恶意的错误:第一,王卫东指称我对他的剽窃行为的指控是“以‘无己’而始”,是对我指控他剽窃行为的初衷的恶意歪曲;第二,王卫东要求我“摒弃私心”来“批评”他的剽窃侵权的违法行为,是试图误导舆论以达到阻止我依法维护我的著作权利的目的。 对此,我申明两点:第一,我指控王卫东剽窃行为的初衷就是依法维护我个人的著作权利,是为我的——是出于“私心”;第二,作为个人著作维权的反学术剽窃,不仅不能“摒弃私心”,而且必须“有我”。 一、“我”,即著作者个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对象;依法维护个人著作权,就是维护“我”的基本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作品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条规定了《著作权法》的宗旨是保护著作者个人的著作权益。这个宗旨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且体现了我国参与签约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二)的原则:“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为什么必须保护著作者个人的著作权益?归根到底,因为著作权是人人必须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它的根据是《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确立的人权总纲:“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一个负责任的著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