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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的表演艺术生产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0-17 7:00:1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随着我国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性与紧迫感也日益明显起来。当前的文化体制改革,就其主导方面而言,一不是体制内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的运作机制改革,二不是体制内生产组织、营销策划的机体结构改革;说到底,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和关键环节是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步骤和节奏,将构成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主导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来谈论表演艺术生产,有两个相互关联的认识必须首先加以明确:第一,从事表演艺术生产的文化单位是经营性文化单位,或至少是可经营性的文化单位;第二,这类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目的是为了解放艺术生产力并促进表演艺术的有效生产和全面繁荣。

  一、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的艺术表演团体改革

  2003年6月下旬,中央在京召开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通过部署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艺术表演团体作为可经营性文化单位,当然也不能不思考自身体制改革的问题。

  1.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最为艰巨也最为复杂

  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到两个大类,五个层次。两个大类即宣传类、文化类(或偏重宣传、偏重文化类),而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宣传也被视为广义的文化。由于宣传具有更为直接、更为鲜明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属性,所以国外某些媒体视我国当下的文化体制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向政治体制改革过渡的中间环节。也因此,我国当下的文化体制改革对属于宣传类的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与上述两个层次相联系的,是文化类的三个层次,即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单位,文艺创作演出单位,影视和娱乐节目制作、出版物发行、印刷、放映、演出公司等。在这三个层次的文化单位中,第一层次基本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第三层次基本上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唯有作为第二层次的“文艺创作演出单位”,兼有上述两个层次的状况,即包括应由国家扶持的重点院团和可以逐步转制为企业的一般院团,正是因为考虑到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同志才明确指出:“重点院团的确定,应当根据艺术品种、艺术水准,布局结构、民族特色等多种因素,由地方党委、政府统筹考虑,不应只按行政隶属级别简单划定”。确定重点院团,其实是政府对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作品及其劳动加以保护扶持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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